在日常工作中,常有一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于路途较远,上门缴税不方便,向税务机关提出一次性缴纳一季度或一年税款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请问上述"简并征期"的规定,是否指纳税人可一次性缴纳一季度或一年的税款?
简易申报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新增的方便纳税人的措施,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换言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就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将纳税期合并为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目的。实行简并征期方式应与纳税人协商,以避免"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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