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请问这里的收据、清单分别是指什么?开付收据和清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不同用途的凭证。
收据是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从一地移到另一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具的一种证明。它表明税务机关对该被扣押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拥有占有权,纳税人虽仍拥有所有权,但不拥有处置权。扣押的物品一般是动产,税务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有保管责任。纳税人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清单是税务机关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具的一种证明。它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该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丧失部分处置权,不能自由处置该部分财产,被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对被查封的财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负有保管责任。纳税人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扣押查封的日期,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价值,扣押、查封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告知事项等。
    税务机关开付收据和清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正确使用收据或者清单,在扣押时只能开具收据,查封时只能开付清单;二是注意扣押、查封的范围,特别是扣押、查封标的的范围,不能扣押、查封纳税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或者用品;三是要有被执行人的签字盖章,被执行人拒绝的,要有证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四是明确应告知的事项,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将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五是执行查封、扣押的税务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