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2003年9月注册登记的科技咨询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我公司从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从2004年度开始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1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年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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