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需要,我公司在本省某市注册成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负责当地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请问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与总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该分支机构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完成前这段时间,是否可按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过程中,仍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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