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销业务频繁,每月需支付大量运输费用,取得的运费发票有运输单位开具的,也有地税及运管部门代开的。对此,本地国税局只允许我们将运输部门开具的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对地税局和运管部门代运输者开具的发票则不准予抵扣。我公司认为,既然这些发票都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就应该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因此,除了上述规定准予低扣的发票种类外,其他运输发票(包括地税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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