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要符合"(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这三个条件,即可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贷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上述两个文件是否有矛盾之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无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该是:"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齐l腻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与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规定并不矛盾,这里强调的是"应税"固定资产,即排除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免税固定资产的情况。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仍暂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