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我以个人名义将我市一家破产企业的整体资产买断,后重新注册了个人独资性质企业,并恢复了生产。由于原破产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原值是5877万元,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按5877万元的基数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最近,我市地税局在与我结算所得税时,认为我厂不应该以5877万元为基数计提折旧。请问,我厂应该以什么为基数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如果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计提折旧,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不是3 877万元,而是购入固定资产时的实际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