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纺织厂的财务负责人。最近,我厂接到了刚果某厂家订购500万柬纯棉布匹的订单。由于我厂的生产能力有限,需要将部分生产任务委托给另一纺织厂完成。经协商,该纺织厂使用我厂的商标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生产的布匹由我厂按约定价格收购,再统一向刚果出口。我们不知道像这样收购后再出口的布匹能否同我厂自产布匹一样享受增值税的"免、抵、退"税政策,请问告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外购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厂从另一纺织厂收购的布匹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这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你厂收购的布匹可以与自产布匹一样享受出口产品免、抵、退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