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该企业因未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良额而拒绝付款,为此我公司很为难,请问黪这件事情如何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如果你公司所丢失的发票是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那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购货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
    如果你公司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工开具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