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1994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至今并未废止。请问,对砖、瓦生产企业生产的粘土空心砖、多孔砖是否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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