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生产橡胶管带的企业,去年2月从海南购进一批橡胶,金额为84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款。后来,我厂因故停产一段时间,该批外购的橡胶一直未能投入使用。200;5年1月,我厂进行企业改制,聘请了资产评估部门对这批外购橡胶进行评估,评估部门根据橡胶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确定该批橡胶的现有价值为670万元。本地国税局根据我厂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求我厂将该批外购橡胶的购进价与评估价的差额70万元.按"非正常损失"相应转出进项税额。请问:外购货物评估减值要转出进项税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关于资产评估减值是否为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据此,你厂购进的橡胶,若未发生丢失或损坏,仅因资产评估而发生减值,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