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原注册资本为2580万美元,2002年和2003年分别新增资本800万美元和1400万美元,目前注册资本为4780万美元。我们的问题是,我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能够享受,应该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的规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一是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
ooo万美元的;二是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 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因为你公司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2200万美元)已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2580万美元)的50%,所以,如果你公司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不是,则不可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就追加投资新增项目所产生的所得可以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你公司应自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多次追加投资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如果你公司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必须将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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