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代收费用,包括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意见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代收费用并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物业管理公司为有关部门代收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等费用的行为,属于代理服务,其代收费用不【应作为公司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的规定,企业因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等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如代收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租等,在"代收款项"科目核算。而企业收取代办上述事项手续费等服务收入,应记入"经营收入--物业管理收入"科目。物业管理公司应就其代收水电费、
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租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公司向房屋业主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以及向房屋开发商在交付房产管理权时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因属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基金的所有权属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仅是代管使用,据实列支,因此也不作为企业的收入,不记人企业的损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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