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对于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异议,但对稽查案件中查出应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滞纳金加收的截止时间应为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从开始税务检查、审理、报上级复审、补正材料到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期间都不应计算滞纳天数。第二种看法是,滞纳金加收的截止时间应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第三种看法是,滞纳金加收的截止时问应为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以前各环节的时间都不应扣除。请问上述三种观点哪种正确?


    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而对国家做出的经济补偿。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所谓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纳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法律凭证的时候。
    因此,无论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加收滞纳金,还是对查出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均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纳税款通过不同方式依法缴纳、解缴入库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