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1年成立的典当公司,现有部分金银饰品和旧机动车已成为死当物品。关于销售死当物品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 998]1 22号)规定,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6%调减为4%,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请问,我公司销售死当旧货、旧机动车应该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