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以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炷滞绱奁,请阊,如最纳税人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两天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而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延期缴纳报告20日内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税务机关是否还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如不是应从何时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你们的来信都提到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予批准,应从何时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我在这里一并回答。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延期税款不予以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金"的规定,是指从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而不是从期限届满当日起,这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是一致的。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而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延期缴纳报告20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已超出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机关仍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促使纳税人尽量按期足额缴纳税款,谨慎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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