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请问,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具体指哪些?
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近姻亲关系则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税务人员与其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上关系时,应依法实施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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