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1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请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特指服务业,还是没有行业限制,只要是新办的安置劳动就业的企业,并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就符合减免税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任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实行独立核算、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由此可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非特指服务业,只要是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开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