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我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了"新马陶瓷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我们办理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当地国税局认定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地税局认为我公司是私营性质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到底应该缴纳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包括: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联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据此,你公司作为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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