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化工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大部分机器设备常年受碱性化合物的侵蚀,使用寿命较短。为此,我厂采用加速折旧法对这些设备提取折旧,但不知是否应向税务机关报批。如需报批,我们应该怎样办理这方面的手续?另外,我公司对办公搂进行重新装修,所发生的装修费用没有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请问装修费在列支时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规定,以下企业或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但不得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并且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企业对上述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直接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论金额大小,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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